Abstract
立法者之所以引入施行於英美的司法詢問,是基於人權公約的要求,讓兒童與身心障礙者可在自身程序中擔任證人,為自己爭取權利。但考量到兒童及身心障礙者之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立法者因此參酌英美弱勢證人的規定,引入司法詢問員。以提升司法專業的方式,兼顧弱勢證人司法程序權益,以及證言的憑信性。司法詢問員制度究竟對於臺灣實務有多少幫助尚待觀察與評估,本文希望對比美國的施行狀況,為臺灣這個正式上路不到 2 年的制度,提供適用上的建議。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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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3-5 |
Journal | 法務通訊 |
Volume | 2973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19 Oct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