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文評釋二則訴願決定,其中行政院 104 年 8 月 24 日院臺訴字第 1040143342 號訴願決定,教育部同意函究為「核准聘任之行政處分」或僅屬於「承諾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如認為屬於「請求核准聘任之申請」,即可認係核准之行政處分。反之,如果認為其僅屬於「請求同意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即可認係承諾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同之認定,對之不服者,可得救濟之主體與途徑及種類,即顯然不同。本件訴願之訴願人與訴願管轄機關似乎均認為屬於前者。然而,此種認知,顯然與大學法第 9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不合。吾人試從大學法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使用「聘任之」與同條第 4 項使用「核准聘任之」,顯然即能區別其不同之所在,而斷定認為其乃屬於「請求同意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則教育部同意函,應認係「承諾」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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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 article |
Media of output | web |
Publisher | 法源法律網 |
Number of pages | 12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18 Jun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