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成大校長遴選爭議之解決嘗試與爭訟案之檢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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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文評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4 號判決,學生主張致其權益受害之對象為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根據本文所見,其應屬國立大學之行為,已直接發生當選校長之確認效力,即使仍須等待教育部同意聘任後,始得基於新任校長身分,對外代表國立大學、綜理校務及負責召開校務會議。基於學生個人或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等身分得行使之權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將有造成學生權益受害之可能。諸如訴願法第 93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及第 117 條規定「暫行權利保護」制度規定,並不以行政處分已經執行為必要,而僅需處分存在即可。本案審理時,學生之權益應已受損害,則其本於結果除去請求權提起本訴,自難謂不具權益受侵害之要件。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Typearticle
Media of outputweb
Publisher法源法律網
Number of pages22
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 2018 Ju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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