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法上事實與法規判斷基準時之時空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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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行政法上特定事件是否合法之判斷,可分成行為前之判斷與行為後之判斷。欲判斷行政法上特定事件是否合法,以及具有如何之法律效果,是否應基於「法秩序的安定」,一律以該事件發生時、結束時或結果發生時之事態,並以與該事件同時存在之準據法規範及其在當時被普遍理解的內容作為判斷的基準?抑或應基於「法秩序的妥當性」與「事過境遷」所形成的「新法律秩序」,而應該以處理該事件之初或結束時之事實的事態與準據法規當時被普遍理解的內容作為判斷的基準?此即為所有為解決具體法律案件時,長年以來普遍遭遇的困擾,而為解決此種困擾,法學界乃有「事件該當行政法之準據事物與法規判斷基準時」的問題與爭議。本文擬嘗試從時空法則的角度與方法,透過「時區」與「夏令時間」及其變更、領域內與領域外等概念,來進一步解析本問題的其他可能存在層面與癥結。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Typearticle
Media of outputweb
Publisher法源法律網
Number of pages30
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 2018 Apr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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