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研究目的探討係為探討當公司陷入經營的危機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而按我國公司法現行法條規定,係以重建更生之可能的抽象不確定概念,然而是否每一件公司聲請重整案件都有必要踐行完整的審查程序,在公司重整案具有高度商業專業性的考量、加以司法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實有建立初步篩選的審查機制,並參考莊佳瑋(2006)之研究以重整公司之毛利率作為主要變數,進行實證分析。本研究以2000年至2015年間我國各地方法院所為之公司重整裁定,以及相對應尚存有之財務資料重整公司為樣本,進行多元迴歸分析。就實證結果發現顯示,並無法獲得顯著效果,意即欲建立公司重整初步篩選機制,恐尚需要其他變數證明之。Date of Award | 2017 Feb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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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Supervisor | Hsuan-Chu Lin (Supervis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