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契約之本質為繼續性契約,其履約期間長,條件可能隨時變化,再考量工程施作中之工法的選擇自由與施作客體的類型多樣,其契約的不確定性顯較一般民事契約為高,為彈性因應工程契約的特殊性,契約變更變成為公共工程實務上常見的運用手段。然因我國民法中承攬之篇章實非專為此類工程案件而設,更對契約變更之效果未予完盡之規範,故工程施作中之契約變更便往往造成了後續工程爭議問題的產生,為此本文將詳細歸納工程契約變更之可能類型,並由我國法的角度出發釐清定作人與承攬人間於各變更類型中之權利義務關係,藉此簡化工程爭議,使實務上之工程爭議求償的處理上更能實現公平正義之結果。 又於美國實務上,針對諸如定作人非正式之指令、契約履行中的異常或不公平的情形等,係已發展出一套「擬制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理論,使承包商得援引為求償契約價金或請求調整工期之依據,惟此理論卻未於我國法院實務中被普遍採納,故本文擬一併討論擬制變更理論的內容與發展,並進一步嘗試將擬制變更理論與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合,除彌補工程契約及實體法規範之不足外,更希冀能建構出 公平處理此類工程契約變更爭議之標準,俾利為實務上之參考。
Date of Award | 2015 Sept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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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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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Ing-Ling Hou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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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契約變更之法律問題研究-兼論擬制變更之分析
敦偉, 周. (Author). 2015 Sept 7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