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修訂一案,增訂之一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該修法於同年11月11日由總統頒布施行。本文旨在探討修法對於董監事質押行為與公司股價報酬之影響,以驗證該法是否能有效降低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 研究結果發現,修法後董監事持股質押行為減少。且若修法後,董監事於股東會開會前六個月平均質押比率較2011年修法前同時期平均質押比率低,則公司股價報酬較高,顯示投資人贊同此修法之本意,即降低董監事股票質押過於氾濫,及董監不當利用職務之便操縱公司財務的實務問題等。 其次,本研究也發現董監事於股東會當天之股票質押比率越高,公司股價當天股價報酬越低。當董監事質押比率越高,其投入公司之自有資金越少,當市場表現不佳時,董監事容易因為股價下跌壓力進而挪用公司資產等,使股東因潛在性代理問題降低對公司之評價。 此外,實證結果也發現,當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職務時,其於股東會當天之股票質押比率與股票報酬呈正相關。當董事長與公司總經理為同一人時,其因涉入管理職務而握有資訊上的優勢,其選擇股票質押而非轉讓股票之行為可被解讀為對公司未來預期之信心指標之一。
Date of Award | 2015 Jun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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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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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Tse-Shih Wang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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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7條修訂對董監事質押行為與股價報酬之影響
姿妘, 林. (Author). 2015 Jun 16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