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中國大陸老人照護機構之契約與侵權責任之比較研究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A Comparison Study on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at Senior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in Taiwan and China
  • 盛 裕輝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台灣長照和中國大陸的養老照護是兩岸都需要面對的一個社會難題,現在兩岸的高齡化都十分嚴重,老年人的權益需要法律來保障。這就對法律法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大陸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台灣的《老人福利法》這種專門性的法規,法院在處理養老機構與老人的案件中,大多發生的都是侵權和契約之債。 兩岸在契約法規方面就存在較大的差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對中國大陸的《合同法》的制定影響巨大。《合同法》的頒布使得大陸從過失原則跳到嚴格責任,從而極大改變了債務不履行,也就是違約的方式。這改變會影響到各個方面,包括長照養老護理的契約。另外兩岸的長照和養護的契約範本也不一樣,這讓契約的定性方面也會出現區別。 兩岸侵權法也是大相逕庭。從一般侵權到特殊侵權,都有不同的規定,本文將會一一整理和作出比較。中國大陸從《民法通則》的侵權?定?展到《侵權?任法》,走了一條与德?不一樣的路。台灣長照和大陸的養老照護機構由於法條的不同,承擔的侵權責任情形也不同,本文也會對此展開說明。
Date of Award2019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Ing-Ling Hou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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