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西元2006年於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已依證交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然而,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職務是否重疊,以及將審計委員會直接取代監察人是否適當,一直是近期的爭議話題。本文試圖將財務分析師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及品質作連結,以探討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相較於設置監察人之公司所提供之公開資訊對於財務分析師的影響,以瞭解何者所提供的財務資訊更能幫助投資者合理的評估企業的價值。 本文以西元2008-2013的台灣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及其品質對於分析師盈餘預測行為的影響。考慮審計委員會之設立非為一隨機變數,可能產生自我選擇偏誤之疑慮,故本研究利用HECKMAN兩階段估計法處理審計委員會的內生性問題。在考量了自我選擇偏誤後,實證結果發現,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之公司,相較於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而設置監察人者,其分析師追隨程度較低(預測意願)、預測精準度較高,但卻不影響分析師的預測離散度。而在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中,屬於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審計委員會之品質越佳,會減少分析師追隨度(預測意願),增加分析師的預測精準度,但亦不影響分析師的預測離散度。
Date of Award | 2014 Jul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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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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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Yu-Chen Lin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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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之設立及其品質對分析師預測之影響
芳潔, 洪. (Author). 2014 Jul 26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