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漏項」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A Study on Litigation Efficiency for Dispute of Entry Omission under Construction Contract
  • 温 擎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約。」承攬?約係指廠商完成「一定工作」後,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約,而漏項工程是否屬於一定工作、是否可請求完成工作後之報酬。工程漏項發生於工程設計圖說或規範等所顯示應施作之工作項目或工料未列入工程之計價項目之情形。一旦發生工程漏項,承攬廠商該如何爭取工程漏項款、保護自身權益,以提高提告之勝訴率。 因此,本文先針對工程契約中關於漏項之法理分析、契約規定工作範圍之認定、總價契約之法律規定予以論述;次就輔以總價契約中相關爭議,以求漏項為整體之認識,其中針對具有代表性之案例,分析原告主張與被告抗辯、歷審統計、各審法院見解差異與訴訟效率分析;接著對漏項於法院判決之訴訟所得效率、訴訟期程與時間與金錢綜合效率為統計分析,客觀顯示漏項索求類型於法院判決情形。本研究發現漏項訴求理由主要為承攬報酬、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情事變更此四種理由為其爭議,其中承攬報酬(28%)與不當得利(24%)之請求勝訴率為高;但由於契約屬性的不同,請求之理由有所受限,因此事前應適當分析契約是否為總價契約、工程漏項是否屬於契約工作範圍內、是否為必要工項進行分析,以避免承攬廠商不但未獲得索賠,且造成二次傷害。
Date of Award2018 Aug 16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Yaw-Kuang Che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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