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藉由探討性騷擾問題在台灣的發展,來檢視國家法律上對於性規範的制定如何從傳統維護性道德體系轉換以保障女性自主權的轉變歷程。 本文先以明清之際討論法制類書籍和官方刑科題本及判例,來呈現華人傳統社會針對調戲與吃豆腐行為的處置及其所透露出的性道德意涵。再來運用報紙、雜誌來討論戰後1950年代至2000年後台灣社會從調戲、吃豆腐到性騷擾議題興起背後的歷史發展過程。在戰後初期到1980年代婦女運動發展前,調戲、吃豆腐的樣態已與帝制時期的房內調戲有所不同,調戲、吃豆腐發生的場所從原有的私領域空間轉為以職場、學校及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但女性及社會大眾在面對調戲、吃豆腐的反應,還是會以名節有無受損來衡量自身的傷害程度。而女性在訴諸輿論討取公道時,也要特意強調自身良家婦女的形象以獲取社會的同情。在國家體制所制定的性規範上,對制裁性騷擾行為的相關法律構成要件是從維護性道德秩序的思維所制定,但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漸有難以適用之狀況。 到了1980年代後,台灣轉型為以工商業為主的經濟發展型態,女性就學率與就業率與日俱增,越來越多女性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同時,女性也大量出現在職場上。婦女運動也在此時開始發展並以消除女性在公領域所面臨的不公平待遇為目標,性騷擾則是當時婦運團體極力推廣的一項性別議題。因為隨著女性大量出現在公領域,性騷擾情形更為嚴重,而此時性騷擾型態多是具有職權隸屬關係的上對下騷擾模式。因此,具有權力意涵的性騷擾概念從美國引進到台灣社會,以用來形容當時職場、校園的性騷擾現象。依據本論文的觀察,性騷擾議題在1980年代只停留在觀念的闡述與討論,而到1990年代,此概念具體化為反性騷擾運動的社會實踐,以爭取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除了反性騷擾運動的社會抗爭外,在體制內,婦運團體則是積極推動防治性騷擾條文的立法工作。至2005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對職場、校園及公共場所的性騷擾行為,都已有專法防範治性騷擾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法律上對防治性騷擾之規定,雖從過往維護性道德秩序為主的思維轉為保障身體自主權,以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的狀況。然而,長久以來影響人們的性道德價值觀念尚難以在短時間內有所改變,但不置可否的是,面對性騷擾現象,法律要維護的不再是文化體系所賦予女性的性道德要求,而是以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為主的法律,使性騷擾不再是個難以啟齒的問題,而是可以積極防範、加以禁止的不當行為。
Date of Award | 2016 Feb 3 |
---|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
Supervisor | Heng-An Chen (Supervisor) |
---|
性別、道德與權力:從調戲、吃豆腐到性騷擾的近代台灣
思萍, 倪. (Author). 2016 Feb 3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