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提審法自民國24年制定後,迄至目前為止,歷經三次修法,最近的兩次修法,均與釋憲解釋有關,且修正幅度鉅大。本文所欲探究者乃103年修正之提審法,該次修正總說明有提及我國提審制度源自於英美法上之人身保護令狀,因此,有必要先瞭解淵源國的濫觴背景、令狀制度的發展脈絡,甚至是當前情勢的挑戰為何。建立在此認知之後,方能與我國提審制度之現況作比較。 立法者陸續於其他特別法律(諸如「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陸海空軍懲罰法」)新增具有「提審性質」的條款,至現今已施行一段時日,本文擬以憲法第8條第2項後段至第4項作為提審依據,討論各法規之間應如何建構出有體系的適用關係,進行橫向聯繫的關聯探討;另一方面,雖然經由釋字第708號解釋闡釋國家應就「事前未由法院介入審查之拘捕」之情形,賦予受拘捕者有即時司法救濟之權利,實際上,現行提審法全文僅有12條,能否擔負憲法任務、保護規範之密度是否充足,非無疑問。 本文將分成四大主軸,第一主軸,介紹英美人身保護令狀制度之沿革及國際公約之規範內容;第二主軸,介紹我國提審制度之釋憲脈絡、法條沿革、立法實踐與司法實務動態見解;第三主軸,再以民國103年7月8日提審法修正施行作為分野,運用實證方法,自裁定書中(包含適用其他特別法律),整理、分析我國提審法修法前、後之適用情形,並檢討我國提審法修正後對人身自由保障的實質影響;第四主軸,確立可供借鏡之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要求為何,嘗試修正現行提審法,以加強規範密度及強化程序保障。
Date of Award | 2017 Aug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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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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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Yun-Tsai Chen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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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提審制度之研究
世維, 黃. (Author). 2017 Aug 14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