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臺灣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能與課責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The Function and Accountability of Urban Planning Commission in Taiwan Urban Planning Review System
  • 陳 瀅羽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都市計畫需經擬定、公展、審議、核定及發布實施程序才具有法定效力,其中「審議為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之必要過程之一,非經審議都市計畫不具有法定強制效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985,頁11)。而在實際審議體制中,都市計畫案件經都委會決議後大致底定內容,都委會對計畫的影響扮演重要的角色。 是以本研究以都委會為探討主體,首先透過文獻分析法初步瞭解都委會?能,接著透過深度訪談法進一步探討都委會?能認知及實際運作的情況;再透過文獻分析法檢視都市計畫審議相關正式規範,以課責架構釐清都委會正式規範下的權力、責任關係,為進一步瞭解都市計畫領域專業者對於都委會現在所面對的情境應有的課責,本研究以專家問卷調查方式,蒐集富有都市計畫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的專家對於都委會課責的看法,問卷調查對象包括產業界、公務機關及學界人士,最後,綜整以上結果,探討現行體制下與被期待的都委會在?能與課責面向上的差異。 研究發現,在現行制度下都委會實際被賦予的權力並未能確實落實都委會被期望的?能,而目前的運作主要受到行政課責及政治課責的影響;另外也發現,都市計畫專業者對於都委會應受到何種課責以監督、控制其權力目前尚未形成定論或共識。本研究建議從「制度」上改變課責關係,減少都委會實際運作一面倒向行政課責或政治課責的情況而影響計畫審議;建議未來都市計畫領域專家,能夠在課責議題上有更深入的交會、探討,透過實際的面對面的互動,共同勾勒出都委會應有課責的輪廓。
Date of Award2017 Feb 7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Wei-Ju Huang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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