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基本問題,智慧財產權之本質長期以來曾令?多學生和學者產生困擾。雖然多數看法接受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本質問題一事,可說是智慧財產體系發展上之遺跡,但本論文主張由不同角度來解釋相同問題,可以獲得新的看法。藉由詳細檢視哲學理論的發展以及其論理,作者主張「自由」一詞應作為「人格」之核心概念。基於此一提議,本論文進一步探討民法和智慧財產權法下,有關人格權概念之異同。且從討論智慧財產權本質之兩大理論,本論文主張人格權論應該是在解釋、建構智慧財產權法時之較佳選擇。本論文主張智慧財產體系下之人格權是在保障自由,具有提供個人人格發展空間之?能。作者也主張當採取人格權論的角度時,吾人可以用一個更從容的角度,來解釋既存的問題,並且有一個能更有效保護作者、創作人和利用人之法制度。 上述提議,可以從智慧財產權本質理論的發展,來得到佐證。受到哲學思想的影響,在討論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時,論者會從保護思想成果,保護人格發展或是追求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提出各自看法。現行專利法的主流理論,會專注在獎勵發明人和促進技術發展的觀點,而著作權優勢論點之一,則會強調作品為人格發展結晶。理論上的差異讓法制度出現不同的面貌:但是藉由深入理解理論背後的哲學,可見各種哲學思想,都有尊重自由的共通點,使得依此而生的學說,出現相互交流的機會。 由人格權理論的發展,也可發現人格權為財產權起源的論點。我國現行法並未對民法人格權給予一個明確完整的定義,而是承認各種個別的人格利益及權利。但是從人格權理論的發展,可以發現人格等於自由的論點,是人格權論所賴以發展的基礎。理解自由、人格和權利的關聯性後,即可援引我國憲法第22條揭櫫的人民自由權利應受保護意旨,作為權利體系下的財產權,是以人格權為基礎而發展乙節的實定法依據。 本於上開認知,本論文會從權利成立、行使和救濟此三層面,來探討應如何運用人格權論來發展智慧財產權體系。首先在討論權利主體和可受保護的客體時,從誘因理論觀之,會專注在貢獻和智慧成果的討論上。但是從人格權論的角度,可以發現法人可否為權利之原始取得人,以及特定作品是否應受保護,不應一昧地承認,而需要注意一旦給予,有無可能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 其次,在權利行使上,可以發現強調自由的尊重,會讓數個既存的問題,出現不同的看法。在處理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的平衡時,多數看法會從「若…將會如何」的假設論點,去說明同意或否定特定權利主張,會產生何種不利結果。但是從自由的角度可以發現,之所以採取此種論述方式,是因為問題本質在於每個人間自由衝突和平衡。人格權論讓此一論點取得理論基礎,而日本法院對一些判決的認定,強化此一看法。且在權利救濟和賠償數額的計算上,也可從此角度獲得不同看法。 最後,藉由保護自由即個人人格發展空間觀點,本論文針對數個現行法的設計,提出本論文之看法。
Date of Award | 2017 Jul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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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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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Chung-Hsin Hsu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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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體系下人格權之實踐
致穎, 黃. (Author). 2017 Jul 24
Student thesis: Doctoral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