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之民事責任-以本土判決論注意義務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A study of CPA’s civil liability for financial statement attestation – discussing duty of care in local judgments
  • 彭 冠榮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財務報表體現企業之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是投資者決策之重要參考標準,其係由公司管理階層所編制,由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簽證以提高其可信度,是當財報舞弊爆發,會計師連同管理階層皆可能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會計師簽證?能之一即為降低資訊風險,然或因成本之限制或因係採抽查方式進行,會計師簽證並不能提供絕對之確信,但當舞弊爆發會計師卻未能發現,則可能被認為有未盡注意義務,因而被貼上審計失敗之標籤,遭請求賠償,研究亦普遍顯示期望落差確實存在,投資人對會計師發現舞之期待,皆遠高過會計師之認知,導致期望落差的原因之一即可能為查核人員成果之缺陷,而此期望落差將可能損及查核專業之威信。 我國欲以財報資訊不實提起求償主係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其中會計師負過失責任,本文除介紹該條文各法律要件外,亦彙整多項實務判決對會計師過失認定之看法,在會計師違反審計準則可能被認定未盡注意義務下,發現我國較原則性之會計、審計準則可能會對會計師過失之認定造成困難,使似僅有重大之偏離始有可能違反原則性之準則,儘管會計師忽略查核過程中之紅旗警訊法院也難認其有過失,本文認為此可能導致期望落差之擴大,亦難達成較佳之審計品質。 最後提出建議希望法院能更重視審計準則所要求之專業懷疑精神,賦予會計師對查核過程中所見之紅旗警訊應執行更多查核程序之責任,並強調會計師於難以判斷是否存有舞弊,對能否繼續查核產生質疑時,應考慮其法律責任出具適當之意見,以避免會計師可能進行風險性簽證仍無須負責之情況。
Date of Award2016 Aug 25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Ya-Lun Ye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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