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課題,特別是對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因公開發行公司若發生重大經營危機,所影響者往往會牽連整個金融市場。而獨立董事肩負公司監督者之角色,其專業能力與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必備的條件。惟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縱已運作多年,近期仍發生多起公開發行公司與公司治理攸關之重大弊案,致使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人等管理階層面臨訴訟之事件仍層出不窮。 本文乃在研究公開發行公司中若由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擔任獨立董事,是否有助於公司治理,達成其監督公司之?能,特別係在預防訴訟層面,並希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作為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思考應如何規範其組成員資格,以期有效落實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為近代公司經營之新興議題,主要起源於經營與所有分離所產生之代理現象。當經營與所有分離之概念深植人心後,公司管理之重心逐漸由專業經理人轉移到內部董事,同時基於公司對於董事行使職權獨立性之考量,更開始引進具有專業背景之外部人擔任董事。故而,董事會之業務執行?能乃逐漸被獨立董事所取代。 獨立董事設置之目的乃係為監督董事會的內部董事,其必須符合一定獨立性資格與專業性之要求。目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普遍具有商務、財會經歷者之比重占大多數,而具法律專業者,則仍屬少數。然獨立董事背景經驗的多樣性越高,彼此經驗能互補,能幫助公司董事會在重大決策前的評估,藉此降低經營風險。故集合多數不同領域的外部專家進入董事會,共同謀思更完整的經營政策,對於公司治理應有一定的助益。 而獨立董事既亦屬董事,其對於公司與股東,同樣與一般董事均負有受託人責任,應善盡忠實與注意義務。是獨立董事若未運用其專業知識,善盡忠實與注意義務,發揮監督公司治理的?能,倘若公司涉及不法,獨立董事將使公司面臨訴訟的風險,亦可能遭訴究相關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本研究利用臺灣實證資料來驗證推論的假說:「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獨立董事,對於避免公司面臨訴訟追訴的風險,具有關聯性,且呈現正向相關」。並利用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蒐集民國104年至106年間之資料後,發現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與上市公司發生訴訟事件呈現負相關,雖透過邏輯斯回歸分析後,結果不具統計上的顯著性,但仍可得知,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若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或能避免發生重大訴訟事件之經濟意涵。 而本研究認為造成此統計結果之原因,或係獨立董事在目前公司治理層面,仍多仰賴公司管理階層所提供之資訊,較少善用公司外部之專業人員,故資訊獲取上多屬片面且不完整,致使其在進行決策判斷上有盲點。因此,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時,應可依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規定,善用公司外部之專業人員,使獨立董事更能獲取必要資訊,並有效善盡其監督之義務。另外,我國獨立董事多與管理階層關係良好,執行職務時,是否確能善盡其獨立監督之責,常有疑慮。然在近年來投資人保護中心對獨立董事向法院進行民事求償,使得獨立董事開始在公司董事會之爭議事件上,表達其反對或保留意見。故在加重獨立董事之法律責任後,應可有效改善此一缺失。 準此,本研究認為若能改善上述現象,應能使獨立董事有效發揮其獨立、專業之?能,公正、客觀、有效地監督公司董事會的運作,改進原本公司內部監督成效不彰之缺點,保障股東權益,繼而使國家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並健全地發展。
Date of Award | 2018 Jul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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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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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Hsuan-Chu Lin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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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之獨立董事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訴訟風險影響之關聯性
育錚, 謝. (Author). 2018 Jul 10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