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當環境毒物透過環境介質侵害人民健康時,國家雖給予訴訟權之保障,然而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民事法律關係有請求權消滅時效、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等課予原告較重之責任,其操作之結果是否足以保護人民?就其不足的部分,又可如何解決?乃本文亟欲探討之議題。 本文藉由中石化安順廠、RCA案件污染事件民事一審判決觀察環境毒物侵權訴訟中法院、原告、被告間之互動,並分析法院在因果關係、時效消滅、損害賠償金而等認定方式,列出其中所涉及問題及法律解釋之歧異。並藉由此兩案例探討被害人求償之路所遭遇之種種困難,以及國家保護義務應如何在此困境中展現。在結論上,本文認為應藉由強制責任保險及補償基金法制化之等風險分散制度建立,達到確保被害人迅速獲得救濟。Date of Award | 2017 Sept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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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Supervisor | Yu-Cheng Wang (Supervis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