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發明之發明專利進步性要件判斷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Simple Invention and Its Judgement on the Requirement of Non-obviousness in the Patent Law
  • 王 楷評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專利制度之目的在於提升國內產業,因此給予專利權人獨占之權利,係為鼓勵專利權人揭露發明之內容以提升國內產業之技術程度。一發明必須是新穎、實用性、具備發明進步性才能獲得專利。發明進步性為專利權之核心要件,因為發明進步性是專利權決定之主要理由,並且顯而易知性要件之評斷必須被客觀地解釋。 簡單發明則是生活用語,並非法律概念,當簡單發明具備專利能力,如同複雜的發明一樣,亦可以獲得專利權利。然而,專利審查者容易對於簡單發明有顯而易知的感覺,但事實上,審查者落入了事後分析之困境。 在美國實務中,係以Graham原則作為判斷顯而易知之基礎,而Graham原則為分析顯而易知性之基礎,TSM測試法和客觀指標則做為測量先前技術和發明間差距之工具,並且他們也可以預防後見之明。 Graham原則又稱四步測試法,因為其具備四個要素,首先,定義先前技術之範圍和內容,其次,尋找申請專利之發明和先前技術之差異,以及第三個要素則是該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程度,以及最後一個發明進步性的考量是客觀證據,客觀證據包含懷疑、長期之需求、先前失敗、不可預期的結果、授權、抄襲和商業上的成?。 TSM測試法則是由聯邦巡迴法院所創造,在美國實務中,KSR一案之發明則是最典型的簡單發明,在該案,我們發現簡單發明之發明進步性要件之判斷如同複雜的發明,我們也能在美國實務上發現其他簡單發明之案例。 在歐洲專利公約實務中,依據課題解決法判斷顯而易知,首先,決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其次,建構客觀上之技術問題,最後,則是該所屬技術領域之熟知技術者藉由可能-將能法則尋找解決辦法。如果該所屬技術中之熟知技術者能夠從先前技術得到該發明,則該發明為顯而易知。第二層指標包含可預知的缺點、無?能性修改、獨斷的選擇、非預期的技術效果和額外的影響。在德國專利法中,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斷則傾向於美國專利法之判斷,課題解決法並非一個完美的發明進步性之測量工具,因為其第一個和第二個步驟。 在我國專利法下之非顯而易知要件多數參考美國實務之概念。在我國,發明進步性之要件有三個要素。首先,該所屬技術領域之熟知技術者,並且該熟知技術者擁有該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技術程度,我國司法實務缺乏此要件之判斷。第二個要件為非顯而易知性,在此要求,我們應該參考美國專利實務之非顯而易知性要件之判斷。最重要之事是發明進步性之審查時間點,因為顯而易知性之判斷必須被客觀地解釋。 根據簡單發明之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法官有意識到後見之明之議題,然而法官可能落入後見之明之困境。因此,我們可以參考外國法制以解決我國司法實務上顯而易知判斷上之可能問題。 為了解決可能之問題,我們可能可以考量外國法制,我們可能有三個解決辦法。首先,我們可能參考Graham原則、TSM測試法以及客觀指標。其次,我們可能參考德國專利實務。例如,法官參考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專業人士意見。以及我們也可以參考外國法制之客觀指標發展,例如,懷疑、長期之需求、先前失敗、不可預期的結果、授權、抄襲和商業上的成?和可預知的缺點、無?能性修改、獨斷的選擇、非預期的技術效果和額外的影響。 就結論而言,我們應該重視避免在專利法上非顯而易知性之判斷的後見之明,因為專利制度之目的在於提升國內產業,因此給予專利權人獨占之權利,係為鼓勵專利權人揭露發明之內容以提升國內產業之技術程度。特別在於我們應該重視避免在簡單發明的非顯而易知性判斷的後見之明。
Date of Award2014 Sept 12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Yi-Tien Li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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