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透過應用Scharpf(1997)所提出的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actor-centered institutionalism ACI)框架,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為研究個案,藉由文獻分析、參與式觀察及訪談等質性方法,蒐集研究所需資料,並由各方行動者(制定者、審議者、抗爭者等)的互動為基礎,藉由權益關係者分析(stockholders analysis)等分析方法,分析行動者取向與能力、行動者格局(actor constellations)及行動者間的互動模式,剖析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之都市計畫階段的決策互動過程,並進一步理解制度環境下侷限的行動者行為,以深化對制度如何影響規劃實踐的理解,彌補當前都市計畫領域中有關行動者權力互動之研究多倚重於網絡理論與政策結果的交互探討,將決策結果視為行動者間的相互作用,忽視了當今制度環境下所造成的影響之缺漏。 為達上述研究目標與成果,本研究提出三個主要的研究問題來引導研究過程。一,誰是主要行動者(primary actors)?二,決策過程中,制度設計的主要行動者互動場域為何?三,制度如何形塑或限制行動者間的互動?用以探討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決策過程中的互動、釐清現今都市計畫推行之困境,作為化解當前都市計畫體系面臨之困局的關注方向。 研究發現,行動者間的互動行為及計畫成果大抵係由制度環境塑造出潛在的互動/權力關係影響並侷限。其中,興辦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的階層互動關係使得,「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於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僅為「配合這個重大建設所定線的範圍去做都市計畫的變更」,都委會之審議僅作為程序完備,而無實質審議、質疑甚至是駁回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能。而在都委會與主管機關的多重互動關係及行政機關於互動場域中具掌握性的絕對權力關係下,亦是將決策互動的焦點轉為擬定機關如何透過制度環境給予的彈性/人治空間,諸如都委會之組成、會議規範等,以完備行政程序;也因而,參與此過程的非官方行動者,對行政程序內之互動,普遍感到不滿,甚至認為其毫無對決策的影響能力。簡言之,行政機關在制度體制下擁有較高的決定權,加以與都委會的潛在關係下,擁有了行政程序中的決策性權力,並同時掌握了計畫產出的成果;相較下,自救會等公民、團體於制度內僅能消極的配合、杯葛行政程序的進行,並透過轉移競技場、引發社會輿論等方式試圖影響制度內的決策成果,但對計畫成果的決策影響仍然有所侷限。並進一步指認出重大建設計畫下「自我矮化」的空間規劃體系、飽受質疑與批評卻仍被接受的都市計畫審查制度、僅具形式而無實質拘束力的民眾參與等三項結論,據此檢討都市計畫體制下的權力關係、提出相對應之改進建議。
Date of Award |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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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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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Wei-Ju Huang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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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觀點之都市計畫制度研究: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為例
子芸, 黃. (Author). 2019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