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先使用權在專利制度中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其有助於實現專利法之立法目的,亦可用以平衡專利權人與先使用人之間利益,故世界大多數國家皆有制訂先使用權之規定。我國專利法對先使用權規定於第59條第1項第3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6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雖於民國100年時,曾對先使用權規定做了修正,惟在規定上仍存在不少疑義。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為了能與國際接軌,本文首先對先用權制度進行研究分析,然後透過比較美國、日本的法律制度,希望能對完善我國先用權制度有所助益。Date of Award | 2015 Aug 24 |
---|---|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Supervisor | Chung-Hsin Hsu (Supervis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