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刑事責任為法學界討論已久之課題,雖在傳統以自然人為立法基礎之法理上,時常遭受批評挑戰,惟實際上仍無法避免近年國際上越來越多國家逐漸承認或建立法人刑事責任之浪潮。 我國目前對法人犯罪議題,僅在行政刑法中間接承認法人犯罪,立法例或採轉嫁罰或採兩罰制,惟其中卻有一條之設計相當特別,即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該條從文義觀之,似屬於轉嫁罰之性質;然而實務上卻否認之,將條文中處罰?行為之負責人?解釋為自然人自己責任,亦即自然人為自己之犯行負責,非代罰或轉嫁罰性質,迂迴地繞過了法人犯罪之議題,故有論者即謂此已非法人犯罪之範疇。 經觀察其立法歷程,可發現原立法草案中,該條原為兩罰制之設計,但於立法途中立法者對是否承認法人刑事責任引發爭辯,惟最終採取了否定的見解,而斷然刪除了後段處罰法人之規定。造成如今該條條文定位不明的問題,並且於實際適用時產生了眾多疑問與爭議。例如,法人是否為犯罪主體?於自然人論罪時是否應加計歸屬於法人之犯罪所得?法人的犯罪所得得否沒收?此均為我國目前法院所面臨的問題。 本文將先從證券交易法該條文的立法歷程論起,並藉由整理目前學者與實務界見解的歧異,凸顯該條條文解釋上的矛盾之處,並且點出目前規範造成之疑問及爭議,第三章介紹法人刑事責任之論辯及由現行我國設有法人刑責之條文,來試圖歸類檢視該條文之定位,認為該條文實則並不具備法人刑事責任的意涵;第四章由美國目前對於法人犯罪的理論發展,包括模範刑法典、聯邦組織量刑準則等法規之介紹,以及其後對組織責任理論、法令遵循等制度之建立及影響,形塑了一個新的犯罪防制策略,可供吾人參考借鑒。第五章回歸證券犯罪之本質與特性,以描繪出法人責任於防制證券犯罪中的必要性,以及藉由前述美國法相關規範與政策,思考我國證券交易法中建構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最後,第六章提出可能的立法形式及本文結論。
Date of Award | 2017 Sept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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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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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Chun-Jen Chen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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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證券交易法中法人刑事責任之建構-以美國法為中心
沅慧, 周. (Author). 2017 Sept 13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