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A Study on Deduction in Income Tax Act ─ Focus on Long-Term Care Expenses
  • 張 恂嘉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臺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增加,在2018年已超過14%,預計未來也會持續攀升。失能者並非都是老人,但老年人口的失能比率較高。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和社會發展,高齡者及其家屬對長期照護的需求浮現。儘管政府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 0作為重要政策之一,但是補助對象和金額有限,家屬有長期照護需要的家庭,多數皆以收入支付長期照護費用這個沉重負荷。長期照護費用得否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會接續影響適用的稅率及應納稅額,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有明顯、重要的影響。本論文探討個人及家庭面臨長期照顧費用支出增加,在所得稅法的扣除、減免體系中的處境。 稅法上的扣除額涉及憲法上的人性尊嚴、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和婚姻與家庭權保障,貫徹前述憲法上權利的核心概念就是納稅義務人本身及其家屬自我照顧、自我負責的最低生存領域應受保障。憲法的抽象原則至稅法上的具體化展現為量能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衍生主觀淨額所得原則,其內涵強調最低生存所需為「課稅禁區」。本文嘗試建構最低生存所需的內容並和免稅額、扣除額互相對應。 長照費用與其他近似概念區辨,長照費用指的是身心失能者,長期的需要醫療、護理、個人與社會支持的照顧,以維持其最起碼基本健康水準所因此支出的費用,長照費用中包含醫藥費用、看護費用,攸關生存與健康,更顯重要,本文檢視前述費用是否為最低生存所需而受主觀淨額所得原則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僅就長照者的醫藥費用作出部分適用違憲的宣告。加以現行所得稅法並未規定長照費用扣除額,本文探討學說及實務上容認長照費用的何種範圍和項目作為醫藥費用扣除額,提出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嘗試說明解決之道,提供立法建言。期望在所得稅法的扣除額制度裡,找到長期照護費用的對應位置,緩解納稅義務人沉重的長照費用負荷,落實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保障。
Date of Award2018 May 25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Wen-Chin Che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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