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評影響評估訴訟近年來之審查態度越趨積極,社會大眾對環境議題的關注,亦與美國1960年代至1970年代初期之環保黃金十年相符。當時美國司法者針對環境相關訴訟採取嚴格審查,以推翻行政機關之決定或增添立法所無之程序規範等手段,保障環境相關立法目的得以被實現。 分析我國環境影響評估訴訟,司法機關從近乎不審查行政機關決定之態度,轉變成積極審查,要求行政機關說明決策過程,並檢視決策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透過增加程序規範,加強對行政決策過程之監督,更影響行政機改善決策流程上。惟司法機關審查行政機關決策理由時,卻有司法機關之意見頂替行政專業決定之疑慮。 故司法審查之執行,可謂係權力互動之角力場。故司法者不能以保護環境為理由,毫無限制地擴張司法權。在監督行政機關決策與展現司法權之間,應有合理之界線。本文認為司法者於程序上可對行政機關採取嚴格審查,於實質內容之審查仍須尊重行政專業,以避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Date of Award | 2017 Sept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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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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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Yu-Cheng Wang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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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評訴訟中司法積極主義對環評法制之影響及界線
意蓉, 林. (Author). 2017 Sept 7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