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潛藏已久的社會問題,有待解決良策。基於醫療傷害的偶發性、不確定性與不可預見性,不僅損害的發生無法掌控,賠償亦不易確保。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類型,按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為過失責任,醫療從業人員僅須就其職業上之故意或過失負責,提供醫療從業人員充分的職業保護;然而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因訴訟制度對於舉證責任之要求,可能使病患或其家屬在相關訴訟行為中居於舉證與資訊的弱勢地位,因無醫療的專業而無法捍衛自己的權利,應修法調整。本文建議以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作為醫療糾紛解決之適用法,配合任意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希望實踐醫療風險衡平分配,醫療糾紛妥善解決的目標。 消保法服務責任本係用於規範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危險或瑕疵,應負擔無過失責任。透過消保法的解釋,以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作為手段,可能有效平衡病患在醫療過程中資訊與舉證弱勢的不利處境。然而對於醫療從業人員而言,無過失責任較過失責任沈重,等同於變相加重醫療從業人員的負擔,在毫無配套措施的情況,可能使醫療從業人員自覺不堪負荷時,創造醫療從業人員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的誘因,大量浪費醫療資源,增加社會的負擔。 從而本文建議,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之外,再輔以任意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後盾,分散可能發生的龐大賠償損失,如此建構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在資訊透明的醫療市場上,讓病患自由選擇有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就醫,充分了解自己面臨的醫療風險與日後若不幸發生傷亡時,可能獲得的賠償保障,間接達成醫療糾紛案件數量降低的目標,期望達成醫療風險衡平分配,醫療糾紛妥善解決的最終目標,追求醫病雙贏。
Date of Award | 2016 May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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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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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Wei-In Tsai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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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服務責任與任意醫療責任保險之配套可行性
皓, 殷. (Author). 2016 May 26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