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開發行為會造成集水區內之地表逕流量性質改變,讓原規劃水路之通水能力不敷使用,或已改善之淹水地區可能再度引發淹水,行政院刻正積極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針對流域或集水區內之土地變更或開發行為,本於「出流管制及逕流分擔」原則,制定一套地區減災防洪標準,排除人為所造成的淹水災害。 出流管制及逕流分擔為針對已經完成規劃或淹水改善的地區之排水,因為土地開發或變更等因素,造成地表不透水面積增加,使得地表逕流量增大,透過低衝擊開發(LID)之雨水貯留、延緩洪峰時間遲滯、增加雨水入滲量及滯洪設施,將開發後的洪峰流量減洪至開發前的流量及管制為下游可允?之排放量,惟各類排水皆有其保護標準以及不同土地開發亦有其開發管制條例,本研究探討各類排水規範之水路設計及防洪保護標準之水文水理分析之差異,並分析相關的排水法令或設計規範,是否適合於出流管制及逕流分擔的理念,並選定較佳之滯洪池配置方式,以達成『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目標。 本研究針對開發前後所造成之地表逕流增加量,直接採用在槽滯洪池方案減洪以進行檢討,並整合效益分析以選擇較佳之滯洪容量配置方式。第一個案例下游銜接水路為區域排水,採用單一集水區之排水系統出口作為排水放流量管制點,依各類排水設計規範檢核可允?之排放量以進行出流管制,針對合理化公式及修正三角單位歷線法對排水設施規範之設計參數進行探討,最後分析結果顯示,對於水路匯入區域排水位置作為管制點而言,應採修正三角單位歷線法推估10年重現期距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作為下游允?排放量,並依開發前後之流量歷線,計算減洪量所須滯洪池容積來配置滯洪池為宜。 第二個案例則分析兩個串聯的上下集水區、對此區內之水路及其水文水理之差異性進行分析,並採用可使各子集水區及流出過程得以一致性估算方法,進行系統水文水理分析,最後採逕流分擔方式,在上下游集水區內各設一個在槽式滯洪池予以滯洪,並計算土地開發後流出洪峰所需減少之洪流量,最後經由工程效益分析,對於在上游子集水區出口處設滯洪池,所須的滯洪容積加總越小,經濟效益較大。
Date of Award | 2015 Jan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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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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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 | Nai-Fang Chou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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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在小集水區之設計檢討
明倫, 賴. (Author). 2015 Jan 16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