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標章與商標通用化之研究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A Study on Generic Signs and Genericism of Trade Marks
  • 吳 昌銘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通用標章指陳商品或服務種類本身而無法辨識出該商品或服務之特定來源,除了自使用以來就屬於通用標章者外,有不少的通用標章係因為商標著名而最終產生通用化而來。將通用標章置於公共財的範疇內之目的係為了維持商標表彰?能、維持市場公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三者,若是屬於商標通用化而來之通用標章更要另外注意其評價之正當性。 而有關於通用標章應該如何認定係處理通用標章相關議題最為核心的概念,於美國法下採用二階段測試法:第一部分認定標識適用產品相關市場範圍,第二部分評定相關大眾主要認知下該標識適用在該相關市場是否屬於通用標章,強調相關市場的劃分、相關大眾認知與主要意義原則;在歐盟法與德國法下,強調商品或服務範圍的劃定、相關大眾認知、標識整體印象觀察與公共利益的考量;我國法則強調標識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的關係、消費者認知、整體判斷、競爭同業與申請人的實際使用情形。整體來說,我國法、美國法、歐盟法與德國法均有提到標識與商品相關市場之關聯性、相關大眾或消費者認知。 在認定是否為通用標章之證據方法上,我國法、美國法、歐盟法與德國法均未特別限制,但大致上都會提出有關於媒體使用、競爭者使用與商標權人、申請人使用之相關證據證明,基於以相關大眾或消費者認知為斷,美國法、歐盟法與德國法原則上直接以消費者市場調查的實證資料為主,然我國法實務卻獨缺市場調查作為證據方法。 另外,在通用標章是否可能成為商標的議題上,美國法只承認原商標權人因商標通用化而生之通用標章得以透過使用回復為商標;歐盟法與德國法則廣泛承認通用標章可以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進而註冊成為商標;我國商標法與智慧財產局原則上否認通用標章可以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但法院卻曾在個案中肯認之。 最後,針對商標通用化的部分,係可能適用於商標以外之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特別是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而在預防通用化的手段上商標權人也應該從與商標有關的各的層面加以注意。而商標通用化會使得原商標權人喪失該商標權,究竟該原商標權人能否請求相當的損失補償更是將來值得探討的問題。
Date of Award2015 Sept 23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Yi-Tien Li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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