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在臺灣之適法性研究─以汽車運輸業法規為中心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thesis: Legality of Uber in Taiwan ─ Focusing on The Rules of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 王 姿雅

Student thesis: Master's Thesis

Abstract

Uber自2009年成立以來,迅速發展為遍佈全球的跨國企業,惟其媒合自用車與乘客之營運方式游走法律灰色地帶,在各國產生不同的適法性問題。Uber於2013年在臺灣正式營運,3年內迅速從臺北發展到臺中、高雄及其周遭地區,衝擊到原有計程車市場,也引發產官學界諸多反思。 本研究主要係從汽車運輸業相關法令去探討Uber的適法性,先了解Uber的源起與發展背景後,透過比較研究法分析發現,允?Uber營業的美國加州和菲律賓政府皆以訂定新法的方式列管Uber媒合自用車服務,藉以回應共享經濟趨勢並改善現有交通問題;而禁止Uber營業的澳洲維多利亞州和南韓政府則以Uber未合法取得營運?可為由,分別加以開罰或甚至提告,但也發現其原訂有計程車分級制度及合法叫車平台規範,藉以提昇其多元性與便利性。 另針對國內相關運輸法令分析後,再藉由深度訪談瞭解不同立場人員對Uber在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看法,訪談結果發現受訪者均認為Uber創新服務精神有其值得學習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並認為Uber有合法之必要性,惟對於其合法的途徑和方式之想法則不盡相同。 本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有法令對於汽車運輸業有相當程度的規範和管制,方能保障民眾行車安全及運輸市場之營運秩序,所以暫不宜直接開放Uber媒合自用車做運輸服務,但政府應加速推動計程車多元化方案,未來立法者更應重新思考與定義運輸產業的性質,以帶給社會大眾更經濟和便利的生活。
Date of Award2016 Sept 6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SupervisorYa-Yen Su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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