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當今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與司法實踐觀察,作者以「準諮商」一詞說明當代台灣家事法院的功能,並提出離婚夫妻因有未成年子女,而形成所謂「離婚後家庭」(post-divorce family)。亦即,前夫與前妻於裁判離婚後,嗣後因「離婚後家庭」互動不良,導致再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改定親權或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是故,家事紛爭解決程序中,法院之角色從單純的裁判與審理,逐漸改變成:為當事人導入與引介各種資源,使其重建新的家庭生活秩序之「準諮商」型法院。從家事法院依非訟法理為主要審理功能進行討論,本文認為,沖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色彩,已為當代家事法院之審理立法論的演變進程。然而,如此是否將妨礙當事人之程序保障?法院依職權適用非訟法理之必要與界限為何?作者將指出,法官以非訟法理指揮家事程序時,為求紛爭解決中的各當事人與關係人權力結構平衡、與武器平等,應兼顧當事人與關係人之程序保障,故建議法院積極使用程序監理人制度,以此機制,平衡法官的職權主義色彩可能過強之虞。同時,希望以此方式,減輕當事人已然錯置於法官之自己應行家庭自治、且應自我決定之責任;且藉此對防止濫訴、有效運用寶貴法院資源、保護家事事件之弱勢者等重要司法實踐議題等,有所助益。
貢獻的翻譯標題 | Th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Rules of Non-Litigation Event/ Non-Contentious Matter in Post-Divorce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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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49 |
期刊 | 高大法學論叢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Law Journal |
卷 | 16 |
發行號 | 2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