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之認定,涉及人民訴訟權保障、法安定性、行政行為合法性間之平衡,該認定雖受到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理論所影響,但由於行政訴訟之制度、原則,有別於民事訴訟之制度、原則,故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之認定,不全然參照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理論來詮釋,而應有其獨立方式來詮釋。其中,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等規定,並考量撤銷訴訟所表現之人民基本權利的防禦面向,而應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為引導,本文主張該訴訟標的,係指「原告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事實),而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之主張」,其可由訴之聲明、原因事實所組成。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將影響撤銷訴訟判決之確定力客觀範圍,並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有所區分,藉此,本文認為,借助行政法體系之理解、行政訴訟制度及原則之澄清、行政訴訟法規範之遵循、憲法訴訟權保障之引導,方可認定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以平衡人民訴訟權保障、法安定性、行政行為合法性。
貢獻的翻譯標題 | Re-discussing the Litigated Object of Avoidance Proceeding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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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59-138 |
頁數 | 80 |
期刊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 National Chung Chen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發行號 | 73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21 10月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