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如何以憲法來審查裁判」作為「臺灣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難題」,進行論述,並嘗試解決之,即解決如何以憲法來決定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否受理、是否牴觸憲法,為此,依照功能法上難題與實體法上難題之區分,提出解決方案。其中,功能法上難題,係憲法法院「何時有權」審查一般法院裁判之合憲性,而實體法上難題,係憲法法院「如何」審查一般法院裁判之合憲性。本文為處理上述難題,首先,說明我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依據、爭議、經驗及其衍生的難題;其次,闡述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經驗、難題及其解決方式,以供我國所繼受、參考或反思;嗣後,嘗試解決「如何以憲法來審查裁判」之難題。準此,對於功能法上難題的解決,有賴於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兩個實質受理要件的同時認定,尤其,憲法法院應視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否涉及保障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所必要,而判斷有無「憲法重要性」,進而才有權審查一般法院裁判之合憲性。對於實體法上難題的解決,憲法法院宜依照解釋憲法、解釋裁判、審查裁判之3個層次為之,其中,應審查一般法院裁判是否正確適用憲法,即是否善用「憲法取向之解釋」,方可論斷一般法院裁判是否牴觸憲法。
貢獻的翻譯標題 | The Difficulties and Their Solutions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Constitutional Complaints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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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833-912 |
頁數 | 80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卷 | 51 |
發行號 | S |
DOIs |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22 11月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