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權利人為遏止猖獗的網路侵權活動,於國際與各國立法遊說制訂關於技術保護措施(TPM)之法律保護(即反規避條款),影響著作權法利益衡平之立法目的,除可能創造任由權利人主宰控制著作接觸之「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外,也因TPM在技術上引發互通性問題。互通性的概念在法律上可定義為「一種交換資訊與相互利用所交換資訊之能力」,但有效保護著作的TPM具有秘密性特徵,本質上即與互通性的開放要求相衝突,如今以反規避條款禁止破解TPM,不啻加劇此一衝突,反而導致著作難以流通之障礙,立法設計上必須從各方面減少或調和TPM與反規避條款之負面影響。 本文分析不同規範強度的反規避立法後,認為保護越嚴格的反規避條款,必須處理越多的負面影響,藉由分析法國、台灣、美國與日本法制設計,可知透過著作權法既有規範自助達成互通性之方式各有差別。此外,法國、美國案例發展亦說明了TPM互通性需求者可主張競爭法、契約法(消費者保護),以「非正規」(著作權法以外)方式促進消弭TPM對於市場利益的不當壟斷,並維護消費者利益。
貢獻的翻譯標題 | Legal Study on Interoperability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of Copyrighted Wo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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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頁(從 - 到) | 105-149 |
期刊 | 成大法學 = Cheng Kung Law Review |
卷 | 30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5 12月 |
All Science Journal Classification (ASJC) codes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