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地表人」主張其失蹤之親人,已經達到死亡宣告之時間,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但該從地表失蹤之人,則主張其失蹤於地表,而進入地心,僅有數個月,則該死亡宣告是否合法有效?反之,如該等進入地心之人稱其進入地心已經數十年,而主張其在地表上之法律義務,已經罹於時效消滅,是否可採?類似情形,如果「地表人」向「地心人」主張侵權行為,甚至刑事責任,則除是否亦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甚至「刑事管轄權」之問題外,如「地心人」竟抗辯其所經歷之時間,已經超過應負法律責任之期間,則「地表」之法院,如何認定因「地表」與「地心」可能適用不同時間計算基準,所造成之「時間歧異」?應如何調適?此乃本文撰作之動機。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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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Article |
輸出介質 | Web |
發行者 | 法源法律網 |
頁數 | 13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6 十二月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