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針對過去曾發生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進行探討,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停字第 3 號等裁定予以評析,並嘗試提出校長遴選爭議之解決方式。其中如無效行政契約之履行,在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如何作有效的防杜。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與第 117 條均係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似難直接適用,但第 116 條規定中之「決定」,在概念上似乎應擴張解釋,甚至是當然解釋包括行政契約在內,而該條第 2 項規定,於因行政契約無效所導致之結果,自然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其情勢亦當然急迫,而應停止執行,且基於法治所繫之公益性最高,且具有絕對性,但書之規定,應無適用之餘地。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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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Article |
輸出介質 | Web |
發行者 | 法源法律網 |
頁數 | 13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8 6月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