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法律地位,僅屬於國立大學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名義上可認為獨立行使職權之委員會,但行為之法效果仍歸屬於國立大學,遴選決定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程序要求的處分屬性,而可得據以向主管機關要約與國立大學及教授締結行政契約。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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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Article |
輸出介質 | Web |
發行者 | 法源法律網 |
頁數 | 13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8 六月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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