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針對過去曾發生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進行探討,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等裁判予以評析,並嘗試提出校長遴選爭議之解決方式。其中國立大學生畢業時領受之畢業證書或其他學力證明,屬於要示之確認性行政處分,自應有合法有效就職之機關首長之核章或署名,始屬有效,是以擔任國立大學校長有無效情事,及校長以代表人所簽署之畢業證書尚不得逕認不受影響。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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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Article |
輸出介質 | Web |
發行者 | 法源法律網 |
頁數 | 20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8 6月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