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發展與排除──歐陸主要規範與我國民法之比較觀察

研究成果: Article同行評審

摘要

於單方離婚受有法定事由限制之立法例下,如我國民法第1052條,須具備法定事由始得離婚。惟比較法上亦有無庸具備法定事由即得自由離婚,從而排除離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立法例。於立法政策上,經由導入無庸具備法定事由即得離婚之規範,始能尊重個人已無意維繫婚姻之意思,並正視婚姻存續基礎已不存在之事實,此並有助於維護婚姻隱私與子女保護。由於無須具備婚姻破綻即得離婚,規範上即得捨棄就破綻為有責者不得請求離婚之限制,惟仍得加諸別居、結婚滿一定期間或反省期間已經過之限制,並得導入苛刻條款,於離婚將對於他方造成苛刻結果時排除離婚請求權。經此,單方與合意離婚同樣不受法定事由限制,婚姻與離婚法制始能真正擺脫來自教會法之影響。
貢獻的翻譯標題The Development of Requirement of Legal Ground for Divorce and Its Abandonment: A Comparative Observation of the Main Legislations in Continental Europe and Art. 1052 of the Civil Code of Taiwan
原文???core.languages.zh_TW???
頁(從 - 到)165-270
期刊政大法學評論 = Chengchi Law Review
175
發行號175
DOIs
出版狀態Published - 2023 12月 1

指紋

深入研究「論離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發展與排除──歐陸主要規範與我國民法之比較觀察」主題。共同形成了獨特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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