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在我國亦占全體企業家數的多數,引進有限合夥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兩種組織型態後,更凸顯我國公司法以大型公司為其規範對象,忽略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及具閉鎖性質之公司,進而引發修正公司法之呼聲。 為瞭解此次全盤修正建議以及經濟部修正草案的優劣,是否可以根本解決公司法長期以大公司為主要規範對象及中小企業籌資不易之問題,本論文以中小企業為關注焦點,探討現行法制下商業組織型態與法律架構對中小企業在資金籌措上的影響,同時比較與大型公司籌資手段的差異,並透過美國法制的比較,分析我國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建議及後續經濟部之部分修正草案之妥適性。 本文嘗試提出幾個建議,首先,宜廢除無限、兩合公司制度,開放一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有限公司制度、放寬組織型態間之轉換。其次,應開放一法人或政府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得免設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得以書面決議取代。第三,電子登記平台及登記專責人員規定應為不同程度的揭露要求,並應分階段推動。第四,如欲放寬勞務出資,應區分類型為更細緻的規範,於未履行出資時,允?公司進行股份銷除或損害賠償,或循司法途徑解決。第五,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允?股份有限公司對股份轉讓為限制,並考慮使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組織型態,在不違反其特性下,有機會透過證券市場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
獎項日期 | 2017 8月 31 |
---|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
監督員 | Chun-Jen Chen (Supervisor) |
---|
中小企業之組織型態與法律架構—以資金籌措為中心
佳儀, 林. (Author). 2017 8月 31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