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行政訴訟效率之研究

  • 曾 建能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

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有關爭議處理之制度,係用以處理採購糾紛事件,以期在採購糾紛擴大之前,能以較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採購機關與廠商之間的爭議,以提高政府採購執行的效率。政府採購所涉利益往往非常龐大,其爭議處理制度之執行過程是否適當,將影響參與政府採購廠商之權益及公共工程的品質,故招標機關之任何行為及決定,均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廠商之權益。尤其在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階段,當廠商認為過程偏頗?公時,認採購行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如能給予適當之救濟管道,就其爭議事項作成公平裁決,除有助於爭議之解決外,並可同時化解民怨,更為各類廠商參與行政機關辦理之政府採購時,提供雙方一明確標準以利遵循。 除了提供救濟外,在採購法的制度下,採購人員須對本法有全盤之認知,始能充分發揮其所賦予「行政裁量」之職權,預防弊端發生。採購程序之基本原則為「公平」與「公開」,藉「無差別待遇」實踐「公平」原則,以採購程序的透明化要求做到「公開」原則。各級機關於辦理採購時,除依採購法循公開、公正、透明合理方式辦購外,亦須適應千變萬化的複雜採購態樣,妥採適法之裁量。然裁量權並非完全的放任,必須在合法範圍內,尊重法定程序,使裁量之行政事宜,既允當又符合法令要求,以避免造成濫權而遭民怨。 本論文主要探討招標階段易發生爭議之問題及訂約階段停權爭議,以民國90年至106年期間各地區行政法院之案件作為研究對象,並加以釐清爭議的所在及招標機關與廠商間訴訟的訴訟效率,上述招標階段爭議共計七項分別為:招標方式爭議、技術規格爭議、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爭議、繳納押標金保證金爭議、審標引發爭議、無效標引發爭議、撤銷決標引發爭議問題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公告停權常見類型共5項,分別為容?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者、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及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經判決者。私部門因上述爭議而訴請法院撤銷原處分,經彙整計有185件,當中成?撤銷原處分僅有6案,其成?比例甚低,招標機關合法作出的行政處分高達96 75%,廠商成?撤銷原處分之機率微乎其微。是以,本研究發現爭議之發生多係廠商不瞭解採購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招標機關有違反法令。故在行政法院作成救濟前,廠商若能認清爭議之事實,或預先須採取一定之措施,或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前,先給予廠商適當的輔導,才能完善保護當事人之權益。本文探討招標機關與廠商間的訴訟關係,其目的在於減少機關?確定之判斷裁?因素,減少機關與廠商間不必要的訴訟途徑,以避免浪費訴訟資源,?低爭議案件發生之可能性,使政府採購法?趨近公平及提昇其運作之效能,機關與廠商有?為符合明確之依據,並透過數據統計分析,以使得實務問題,得到解決方案。
獎項日期2017 8月 25
原文???core.languages.zh_ZH???
監督員Yaw-Kuang Chen (Supervisor)

引用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