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爭端解決機制之研究

  • 楊 羚嘉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

摘要

摘要 國際經濟的一體化進程促進國際經濟法治化發展以及國際經濟合作模式的轉變,客觀上為兩岸的雙邊投資協議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在這一趨勢下,兩岸於2012年8月簽訂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投資的增長必然會引發爭端的產生,因而在雙邊投資協議中,關於爭端解決的條款尤為重要。而兩岸投保協議爭端解決機制的安排可謂引人注目:對國與國之間,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糾紛均作了明確的安排。 由於雙邊投資條約是基於國家意志的產物,在投資的保護上更為貼合兩國實際。但是不能忽視的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已開發國家之間,開發中國家之間,由於政治、經濟和法治水準的不對等,在保護條款上也有一定差別。這樣就會產生諸如簽訂條約時關於爭端解決機制模式的選擇問題,是選擇柔性的政治手段還是剛性的法律手段,爭端解決機制應當如何設計,怎樣才能在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中求同存異等等。可以說,兩岸投保協議是為日後解決兩岸經貿爭端的一次試水和探索,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 本文首先將明確對兩岸投保協議是否為條約進行定位,而後將綜合比較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其中主要以華盛頓公約、美國BIT範本和諸個中外BIT中的爭端解決條款作為對比,進而解釋和闡明兩岸投保協議中爭端解決的策略,為兩岸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和發展中提供理論借鑒或指導。 而後,本文將簡要介紹國際上解決投資爭端的解決機制,並以司法性解決機制為主,和兩岸投保協議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做簡要對比。為對國際上的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端解決機制有所詳盡的瞭解,以及對比在兩岸投保協議簽訂前後,兩岸在解決爭端上的不同和發展,本文將針對三種爭端類型進行分析。在瞭解兩岸投保協議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和國際實踐中所適用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比後,提出兩岸投保協議中值得改進的部分。
獎項日期2017 9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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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員Yi-Kai Chen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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