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審議制度執行之研究

  • 羅 嘉惠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

摘要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制度為臺灣最早引入實施,具都市設計理念、隸屬建管法系的開放空間容積獎勵規範,引用綜合設計制度之建築基地開發,於建照核發前,依規範須辦理建照預審。建照預審為公部門把關綜合設計制度產出之行政審批程序,肩負保障開放空間品質的目標與責任。本研究聚焦討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第二九?條辦理之建造執照預審在臺南市近三年的審議實踐。藉現行臺南市建照預審機制執行經驗,探索地方如何透過審議機制,對中央建管法系的綜合設計制度進行法規詮釋。分析架構試圖從質化、量化觀點,以文獻回顧、會議記錄內容分析與訪談參與審議的各角色,探索現行建照預審執行並進行交互驗證,透過上述步驟,對現行臺南市建照預審機制執行提出短、長期建議。 本研究發現:(1)近三年臺南市建照預審審議實踐,審議內容主要是以量化法規檢核為主,質化空間品質意見較少;又預審過程中,審議個案多被視為同質、未因其基地特性而有太大差異;審議意見多聚焦基地尺度內事項,較缺乏都市設計公共場域經營精神之討論。探究其原因,主要因為綜合設計制度是明文化、量化取向的技術性法規,其剛性的建管法規特質,導致預審過程中對「開放空間公益性」的詮釋是傾向法定權益(as-of-right)的檢核而較無區位與場所精神相關的審查內容。(2)由現行臺南市建照預審審議實踐,發現現行審議分工將公共政策品質把關責任交付建照預審小組,業務單位則以操持行政程序為主,公部門治理角色有所轉變,在建照預審中開放空間品質把關角色削弱,以完成行政程序、追求程序效率為主。建照預審小組組成影響審議實質內涵,現行機制設計使參與度較高的建築師公會因同時扮演設計單位與過半府外委員的多重角色,致其對實質審議內涵有決定性的影響。(3)結構性而論,臺南市建照預審存在與都市設計審議位階分工之矛盾,兩種審議機制分開審查,加上都市設計審議在前、建照預審在後的制度設計困境,使建照預審的?能呈現弱化與單純化,委員能行使的裁量權有限,綜合設計制度採審議制之必要性,以整個開發程序觀之是有疑義的。 有鑑於上述,本研究建議短期可擬定審議原則與自主檢核表,協助設計單位提升設計效率與資料呈現品質,調整審議小組組成,積極形塑臺南市建照預審小組地方特色,並強化業務單位在審議過程之公共角色;長期建議應對整體制度設計(即綜合設計法規與建照預審)作根本性檢討,重新定位建照預審?能、回應今時都市發展議題,並於整體制度設計時思考與其他法定行政程序(如都市設計審議)之搭配。
獎項日期2016 7月 27
原文???core.languages.zh_ZH???
監督員Hsiu-Tzu Chang (Supervisor)

引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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