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全球化現象及兩岸間的開放交流,使得近年來大陸配偶在我國之人數遽增,成為我國家庭成員之一份子,相當程度改變了我國人口結構。大陸配偶既已合法與我國國民婚配,成為我國社會組成之一員,自應予以足夠之保障,使其得於我國安身立命。然而,由於兩岸間仍存在的政治對立現況,使得目前相關移民法規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這些法規對於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移入分別有不同的規定,大陸配偶在法制設計上甚至面臨較其他外籍配偶更為嚴苛的差別待遇。 在諸多婚姻移民所涉及的基本權利限制爭議中,工作權尤其影響甚廣,除了涉及人格自我實現與發展外,更是生存權及家庭制度維續之基礎。雖然依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經依親居留?可後,即賦予其工作權,毋庸另外申請工作?可,惟尚有部分規定有待討論,例如可能間接影響工作權益的學歷採認、服公職權的限制等。 針對上開問題,本文首先檢視大陸配偶的身分地位、並探討其是否為我國憲法的保障主體,以及論述肯定其工作權受到我國憲法保障的理由及基礎。次就大陸配偶在工作上所遭遇到的困境做一討論介紹,最後就相關工作權限制之法令進行合憲性檢驗。 除了法規範的差別待遇外,大陸配偶在職場上還得面臨我國普遍的歧視或偏見。本文認為,基於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之?能,我國政府亦應建構相關特殊保護之政策以及法令規範、促進多元的反歧視法、建構大陸配偶的發聲平台等,以解套我國人民對大陸配偶的誤會與歧視。
獎項日期 | 2015 1月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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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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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員 | Chih-Fang Tsai (Supervi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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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陸配偶在臺之工作權
宥均, 劉. (Author). 2015 1月 19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