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台灣在討論運動相關的議題時,多著重在運動科學與休閒管理上,比較少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本論文是從法學,特別是從憲法上去思考運動各層面的問題,其中,又以台灣在過去與現在於體育政策與法規所出現的問題,為本論文最主要關注的焦點。就此,期待能夠更滿足不只是我們自己,同時也是後代子孫在運動的各層面需求。本論文首先從個人的運動上需求出發,探討運動對現代人來說究竟扮演著什麼樣的重要角色。並說明在台灣過去體育政策下,所形成的體育發展模式,以及在此模式下所出現的困境。接續在運動扮演著重要角色的基點上,進一步討論憲法該對運動作何保障。就此,必然要先找出運動受到憲法保障的依據,也就是憲法第22條規定,這也使得運動成為概括基本權的類型。同時,也討論到本於基本權的性質,主觀權利與客觀法功能得各自在運動上體現出何種作用。
在理論面的討論後,必須要回歸到實際面的問題。為解決以往使台灣體育發展偏重於競技體育的體育政策缺失。該從國家在運動上的各項組織與制度開始思考,究竟國家在什麼樣的組織與制度結構下,才能為人民在運動上做得更多,同時也思考到民間體育團體能夠在此提供哪些助力。最後討論到如何為人民在運動上爭取更多資源,就此,最重要的是以運動俱樂部作為橋樑,去使社會與學校的資源彼此相結合,期許民間得以自發的力量,在運動上形成一種永續發展的機制。
獎項日期 | 2009 6月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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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ZH??? |
監督員 | Yue-Dian Hsu (Supervis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