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於2015年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與提供福利服務之設施用地取得問題等,修正第42條與第46條之內容,將社會福利設施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類別並明訂配置社福設施時應適當考慮居民分布情況,代表未來地方政府將:(一)確保社會福利設施與所需用地之供給以滿足居民需求;(二)從空間整體規劃角度檢視與進行地方社會福利設施的配置。 至於社福設施應如何被適當配置、如何決定設施設置之區位則需進一步討論,遂本研究選定社會福利設施中之日間照顧中心作為研究對象,建立一套回應公共設施規劃內涵,可供地方政府檢視日照服務設施配置情形、判斷新設日間照顧中心選址的機制,並擇定地區進行實證;同時討論《都市計畫法》社福設施範疇可能涵?之設施項目,兼併了解目前全台(不含離島地區)各行政區日間照顧服務設施之供需狀況,供政府部門參考。 本研究以文獻回顧為基礎,列出《都市計畫法》社福設施可能包括之項目,並進行以下步驟:(一)以2016年「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 0(106~115年)」之服務對象人數推估公式與2013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統計結果報告」之調查結果為基礎,進行各行政區日照服務需求人口數推估,並統計現有日照服務設施之分布與可服務人數,討論全台(不含離島地區)各縣市與各鄉鎮市區日照服務設施之需求與供給現況,並將成果回饋給在日照中心被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項目前,政府引導日照中心供給與配置的方式;(二)從空間公平觀點進行日照中心配置與選址的討論,借鏡Taleai等人於2014年發表之「綜合空間公平程度評估方法(Integrated Spatial Equity Evaluation,簡寫為ISEE)」中所採用的可及性計算方式,並結合羅倫茲曲線(Lorenz Curve)和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概念的使用,設定空間公平指數計算方式,作為量化日照服務設施配置之公平程度的方法,並結合公部門日照中心慣性選址原則,建立都市計畫區日間照顧中心選址機制,最後將此機制模擬實證於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前鎮及苓雅部分地區)細部計畫區。 經實證發現:(一)全台各行政區之日照服務設施供需量不同,其中又以六都相對缺乏日照服務設施資源,而若僅藉由中央社政、衛政部門擬定政策計畫去引導日照中心之供給與配置,對於確保各地方日照中心皆被充足供給的作用是有限的;(二)雖選址機制之設定與採用的數據可能影響實證結果,但就本實證模擬成果得知:同樣有機會被選擇為新設日照中心選址且區位相近的兩個地點,分別作為新日照中心之選址時,對於提升區內設施配置公平程度的成效可能有別,而就實務執行面最便利設置日照中心的備選地點,可能並非從確保服務需求人口公平取得服務角度的優先選址。因此在擇定設置日照中心之適當選址時不宜僅採用人治的方式,且為確保日照中心供給與配置的成效,有越精確的日照服務需求人口總量與分布資訊為佳。 本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包括:(一)建立跨部門資訊流通機制;(二)建議公部門未來進行日照中心選址時,應透過以科學為基礎的方法分析適當選址,且對於選址採用何種方法可持開放態度多方嘗試,而本研究的選址機制可供參考。
A Study on Demand Supply and Site Selection of Social Welfare Facilities in Urban Planning Area from Supply Equity Viewpoint: A Case Study of Senior Day Care Facilities
映融, 陳. (Author). 2020
學生論文: Master's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