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時最高法院宣佈從當年12月開始,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三審時一律行言詞辯論程序,以謹慎之心態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再加上我國實務之發展,可以觀察到死刑案件所受的重視日益增加。而依我國刑法及特殊刑法之規定,雖然有不少罪名之最重本刑涉及死刑,但最常被大眾討論並出現在法庭上的仍是殺人相關案件。近年十分受矚目的殺人案件便數2013年之八里雙屍命案,該案於二審審理期間,受命法官邱忠義當庭贈與被告謝依涵書籍,希望其藉由內容之?讀反思自我、心生悔悟,這樣的行為不只引發爭議,也讓社會大眾與媒體加倍關注被告謝依涵是否真的悔悟。除了謝依涵案,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時,被告的悔悟也時常在媒體的字句間被使用,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被告的悔悟是什麼?悔悟存在於量刑程序中的正當性為何?實務上如何探究悔悟是否存在?本文即是從此三層次之問題出發,探討死刑量刑程序中被告之悔悟。 由於與被告之悔悟相關者乃刑法第57條10款之犯罪後態度,而其存在之量刑程序則是刑事審判程序的一環,而學理上各流派之刑罰目的理論除了貫穿整個刑事審判程序外,也對量刑程序有指導性的影響,是以本文從悔悟所存在的量刑程序出發,了解量刑的基礎背景,並爬梳影響量刑程序的不同刑罰目的理論。再借助其他學科的角度,從情感特質切入,理解悔悟的真正意涵,在區分悔悟及與其相近之情感後,確認悔悟作為「反省過去,展望未來」之情感,最適合與刑罰目的理論一起討論。但也因為悔悟的情感特質,實際上是與法律理性的制度不相符的,再加上死刑案件中相差小小的因素,或?便是生死之差異,才更需要我們在死刑案件中重視悔悟並注意其難以掌握之特性。 在理解刑法目的理論與悔悟的定義後,本文進一步釐清其是否能透過與刑罰目的的連結,使悔悟取得存在於量刑程序之正當性,與刑事審判程序的其他環節一同達成落實刑罰目的的?能。透過理論的爬梳,多數的刑罰目的理論均能對悔悟的存在給予支持,然而實務運作上對於被告的悔悟之重視,可能會對於被告憲法上權利產生影響,最相關者便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緘默權,為了確保被告的權利與公平正義的實現,本文認為「悔悟之具備作為減輕量刑因子」比「悔悟之欠缺作為加重量刑因子」更加妥適,但在實務仍均使用的情況下,即須多加注意不應於適用過程妨害被告的自由意志。 實務運作上還有另一部分應予討論的便是我國法院探究悔悟之方式,本文則透過對於民國102年1月至109年7月間提及「悔悟、悛悔、悔意」之殺人相關案件的整理試圖理解,諸如被告坦承犯行、被告道歉、與被害者和解等,都是常見被法院認定能連結悔悟的行為,然而法院探尋悔悟的方式是否妥適,則可以結合前述的刑罰目的理論加以思考,並注意其中可能隱含的問題。此外,值得注意的還有可能與悔悟產生連結的另一項要素——「教化可能性」,實務對其逐步發展卻又分歧的見解能幫助我們了解量刑的複雜程度,以及教化可能性與悔悟在判斷上可能之互動。最後則是回歸悔悟的情感特質,悔悟時常在媒體及法院間被追問著,但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在其情感特質下,悔悟出現的時點、表達之對象或其真摯性,都存在著判斷的有限性與困難,若在此加以注意應該能幫助法院在未來增加對於被告悔悟之掌握。
Analyzing the Role of Offender’s Remorse in Capital Sentencing
郁庭, 黃. (Author). 2020
學生論文: Doctoral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