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污染案件不同於其他一般侵權事件,由於油污本身具擴散性、不易清除、間接性等特性,一旦發生事故影響所及往往包含各種經濟與非經濟之損失,使得此種具代際正義之公害行為,產生傳統損害賠償制度是否足以有效補償之疑慮,撰寫本文除從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有關海洋船舶油污染損害賠償規範去審視外,更為了達到嚇阻效果,避免因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污染海洋,在特定條件下,應有課予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至於,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範圍應如何界定及其計算方式如何運用,是本文所欲探討重要內容之一。 首先,透過發生於2009年可倫坡皇后號油輪污染事件之探討,檢視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事件後續求償規範是否充足,責任主體、責任基礎與限制、賠償範圍與課予直接訴權等至關重要之損害賠償責任要件規範是否具體,其中賠償範圍更是此案於各級法院爭議不斷之爭點。我國在經歷為數不少之海洋船舶油污染案件後,發現海洋污染防治法既有損害範圍不明、主張權利主體不明,船東得否主張責任限制不明及船東得否主張免責事由不明等四大缺失,本文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參考美國石油污染法、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規定及其他國家海洋船舶油污染損害賠償實務判決,提出建議修訂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納入「損害賠償範圍及得主張之請求權人」、「免責事由項目」及「明訂責任限額」之修法建議。 再者,為能嚇阻船舶污染我國海域,善盡管理責任,本文亦探討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導入我國海洋船舶污染案件之可行性,針對「須有課予懲罰性賠償金之必要」、「被告須惡性重大」及「原告須證明有損害」之污染案件,判賠一定比例之懲罰性賠償金,亦將該賠償金額部分用在污染監控設備提昇、生態復育用途以及海洋環境資料庫之建立等海洋環境保護項目,並檢討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修訂於海洋污染防治法,以期海洋污染防治法規範能更加詳實並與重要國際法規接軌。 關鍵詞: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範圍、懲罰性賠償金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Ship Oil Pollution
卓燕, 吳. (Author). 2019
學生論文: Doctoral 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