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ssion on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論文翻譯標題: 論公益訴訟於文化資產保存之建構可能性
  • 趙 芸晨

學生論文: Doctoral Thesis

摘要

多元文化的發揚與展現,能更加豐富國民文化涵養與精神生活,係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資產。蘊含人文歷史、社會科學、建築藝術等文化價值之文化資產,是連結在地人民文化情感與歷史記憶的重要樞紐,可謂具有「公共性」之特性。公共性的特性,除了體現文化資產並非僅屬於國家或個人所擁有,更是代表人民得貢獻其對文化資產維護及保存之心力。而為了達到文化資產保存精神與目標,保障人民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即為重要關鍵,文資法亦於第1條之立法目的新增之,使關心文資保存之第三人,可透過參與旁聽、查?相關文資審議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等,了解及監督文資審議之運作,藉此達到維護文資公益之目的。 然而在整個文資審議程序的運作中,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參與文資審議程序之權利,與文資所有權人相比係相對較為薄弱。再者,對於文資審議程序之違法或不當,現行法下僅有所有權人得提起行政救濟,而所有權人外之第三人,例如一般住民、提報人或是相關之文史工作者,即因非屬處分相對人,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欠缺原告適格,無法按我國傳統之訴願及行政訴訟提起行政救濟,致使此類案例無法獲得第三方公平之司法審查,難以有效維護文化資產的公益。 而公益訴訟作為客觀訴訟,係透過法律之規定使人民能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其所欲保障者為抽象一般性公益,即原本具有文化價值但尚非法律上文化資產之標的,因違法審議致不認為是法律上之文化資產,而無法獲得法律上文化資產之保護,當該審議標的受損時,可認為有侵害抽象之文資公益。因此本文肯認文資公益訴訟制度有其建構之必要性,惟現行法下僅有草案規定,似應盡速完成立法以彌補此種文資保存之缺漏。此外,公益訴訟之引進,亦須搭配完善之配套措施,始能在保存文化資產之同時,兼顧文資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
獎項日期2021
原文English
監督員Yu-Cheng Wang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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