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uty to Explanatory of TCM Treatment Contract

論文翻譯標題: 中醫醫療契約告知說明義務
  • 洪 煜盛

學生論文: Doctoral Thesis

摘要

近代社會發展下,於醫療領域中醫病關係早已不像過往維持父權式醫療模式,隨著病人自主意識上揚,基於病人保障中心主義,醫病雙方皆能肯定就某些事項,醫療提供者應負有告知說明義務。過往亦不乏?多學者、實務判決對醫療契約之契約說明義務深究之。然而,關於中醫之契約說明義務卻鮮少有人討論,本次研究遂由中醫之角度,企圖釐清何謂中醫之契約說明義務及其定性。 為達前開研究本旨,本次研究先就形式上中醫醫療契約之成立時點與性質討論,並得出由中醫醫病雙方所訂立之醫療契約應屬於委任性質。爾後,由醫療告知說明法理之背景切入,說明於該告知說明法理影響下,發展出醫療契約說明義務,並可類型化為一般告知說明義務、安全說明義務、告知後同意之說明義務等。 本次研究則將重點討論疾病、亞健康、調整身體狀態以及相關之飲食宜忌(可區分為「與藥效或病情治療直接密切相關之飲食宜忌」及「與體質相關,但與當次治療或主訴病症非直接密切相關之飲食宜忌」二類型)、養生保健(可區分為「與藥效或病情治療直接密切相關之養生保健」及「非關體質、治療,但屬能強身健體之預防觀知識」),以及轉診等項目。爾後,先就前述項目論證是否屬於中醫醫療業務範圍內,並於所有項目得到肯定答案後,就前述項目之告知說明義務加以定性,並得出關於疾病、亞健康、調整身體狀態、「與藥效或病情治療直接密切相關之飲食宜忌」、「與藥效或病情治療直接密切相關之養生保健」、轉診之告知說明屬於主給付義務,而「與體質相關,但與當次治療或主訴病症非直接密切相關之飲食宜忌」屬於從給付義務,至於「非關體質、治療,但屬能強身健體之預防觀知識」則屬附隨義務。最後,前開各類型之契約說明義務違反,除最後一種附隨義務之違反毋庸負損害賠償,僅能請求說明外,其餘各類型說明義務之違反若有造成醫療需求者之損害,應依委任相關規定與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之。
獎項日期2021
原文English
監督員Ing-Ling Hou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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